|
|
青森县板柳镇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的《鲜品苹果条例实施细则》(通称)中文解说 |
||
|
||
板柳镇第十号规则 |
||
(宗旨) |
||
第一条 |
本规则主要规定实施《关于通过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管理生产者信息而进一步普及苹果的条例》(二OO二年板柳镇第十九号条例。以下称《鲜品苹果条例》)的相关事项。 |
|
(方针) |
||
第二条 |
1 |
关于《鲜品苹果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关于确定苹果生产安全性的方针(以下称“安全方针”) 以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生产者信息管理及公开方针(以下称“生产者方针”),另行规定。 |
|
2 |
镇长制定及修改安全方针或生产者方针时,应及时公布其内容。 |
(方针委员会组织) |
||
第三条 |
1 |
《鲜品苹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方针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由十五人以内的委员组成。 |
|
2 |
委员会委员(在第四条至第六条称“委员”)由镇长委任。 |
(委员的任期) |
||
第四条 |
1 |
委员的任期为三年。但候补委员的任期为前任的剩余任期。 |
|
2 |
委员可以连任。 |
(委员长) |
||
第五条 |
1 |
委员会设置委员长,由全体委员互选产生。 |
|
2 |
委员长代表委员会掌管所有会务。 |
|
3 |
委员长遭遇事故或出现空缺时,由委员长事先指定的委员代理职务。 |
|
4 |
委员长、代理委员长同时出现空缺时,由最年长的委员代理职务。 |
(委员会会议) |
||
第六条 |
1 |
镇长需要咨问时,委员长召集委员会并担任会议议长。 |
|
2 |
如委员出席人数不到半数时,委员会不得召开会议。 |
|
3 |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请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出席会议,并请其做出说明或陈述意见。 |
(鲜品苹果协议会组织) |
||
第七条 |
1 |
《鲜品苹果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板柳镇鲜品苹果协议会(以下称“协议会”)会长由镇长、副会长由副镇长兼任,成员由十三名以内的委员组成。 |
|
2 |
协议会的委员由镇长任命。 |
(协议会委员的任期) |
||
第八条 |
第四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协议会委员的任期。 |
|
(会长) |
||
第九条 |
1 |
会长代表协议会,掌管所有会务。 |
|
2 |
会长遭遇事故或不在时,由副会长代理职务。 |
(协议会会议) |
||
第十条 |
1 |
会长根据需要,召集协议会并担任议长。 |
|
2 |
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协议会会议。 |
(总务) |
||
第十一条 |
委员会及协议会的总务由经济科处理。 |
|
(关于公布违反方针当事人) |
||
第十二条 |
1 |
出现重大违反方针行为时,镇长在公布作为当事人的个人、团体以及其具体行为前,应在咨问委员会后,尊重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公布。 |
|
2 |
镇长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公布和咨问委员会之前,应向当事人提供陈述意见或出示证据的机会。 |
|
3 |
根据第一款规定进行的公布应在镇政府办公楼前的公告栏公示或板柳镇镇报---《广报Itayanagi》上刊登。 |
(委任) |
||
第十三条 |
未尽事宜由镇长另行制定。 |
|
附则 |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
|
|
|
注∶本文中日文“板柳町”,“町长”分别用中文表述为“板柳镇”,“镇长”。 |
||
|